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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实现本公司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,确保管理体系正常有效运行及检测数据的真实、客观、准确、可追溯,本公司严格遵照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》(总局令第163号)、《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》(总局第165号令)、《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》(食药监科(2016)106号)、《食品检验工作规范》(食药监科(2016)170号)及CNAS有关实验室的认可准则及应用说明的规定,并保证满足有关实验室的法律法规的全部要求,特作如下声明:

1.本公司及其授权的检测人员独立从事的检验检测活动,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遵循客观独立、公平公正、诚实信用原则,恪守职业道德,承担社会责任。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数据和报告及检验工作行为负责,不出具虚假或含有不实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报告。如出具虚假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
2. 本公司开展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定资质的检验活动,需取得相应的资质。确保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能力范围内开展食品检验工作,并持续符合条件和要求。

3. 确保检测的公正性和判断的独立性不受内外部的、不正当的商业、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;且建立识别出现风险的长效机制并消除或最大程度降低这种风险;

4. 坚持客观、科学、公正和保密的服务宗旨,对在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,保护客户对受检产品及其技术所拥有的所有权和专利权,坚决杜绝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发生;

5. 本公司及所有相关人员不得参与其他任何影响检验工作独立性、公正性和诚信的活动。不得与相关方(检验工作委托方、数据和结果使用方或者其他相关方)存在影响公平公正的关系,不得参与和检验项目或者类似的竞争性项目有关系的产品的生产、经营活动,不得向委托方、利益相关方索取不正当利益,不得利用检验数据和结果进行检验工作之外的有偿活动,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;本公司保证,有可能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都予以严格的界定,不得损害检测部门的公正性和判断的独立性。不聘用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的人员。不聘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。

6. 坚持自愿和无歧视的平等原则,对任何委托检测的客户提供相同质量的检测服务;

7. 检测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,并有权抵制对检测工作的行政干预,本公司绝不提供违反程序的检测检验结果;

8. 坚持公开、透明、合理的收费,禁止不合理收费;

9. 热情接待客户的投诉,保证对所有投诉都将在约定的时间内做出合理的答复。

对上述声明欢迎委托方、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部门、质量监督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给予监督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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